日前,记者获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教育部门加大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分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英雄”考生加分20分;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加分20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解决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家庭应给予优先按排和适当照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帮助和扶持就业,公益性岗位应优先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记者 蒋凤梅)